用风花雪月佐柴米油盐

逝者如斯
网志分类
· 所有网志 (116)
· 诗酒人生 (31)
· 爱的絮语 (17)
· 广零散记 (9)
· 道听图说 (4)
· 日记 (40)
· 影音视线 (13)
· 未分类 (2)
最新评论
搜索本站
友情链接
· 我的歪酷 非非共享界

订阅 RSS

0010040

歪酷博客


小楚 @ 2008-09-19 20:50

人生是一只射出去的箭,已经射出去,不能回头、不能转弯。

以为日子是一个过不去的门槛,可是竟然也挺过来了,回头望望,似乎整个春天是泡在泪水里的春天,那么苦那么艰难的春天,也竟然挺过来了。

我不知道方向是对是错,可是我已经是一只射出来的箭,不能回头,不能调转方向,只能向前,向前……



 
小楚 @ 2008-06-24 11:43

今天的新闻头条是:《中央国家机关节约25亿公用经费用于救灾》,大致意思是: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今天下午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中央国家机关今年将节约25.45亿元公用经费用于抗震救灾。 

政府有抗震救灾的责任和义务,现在毫不犹豫的拿出公用经费,用于抗震救灾,是善举来着,我个人由于失业了半年,最近刚找到工作,前阵子手头紧,只捐了几百块,和25.45亿元比较真是天壤之别。

不过,如果政府节约一下,一年就是25.45亿元,地震之前不知道为什么国家不肯节约一下呢,如果去年中央国家机关就节约一下,25.45亿元可以建几所希望小学?
25.45亿元可以建几所养老院?
25.45亿元可以扶助多少贫困乡镇?
25.45亿元可以……?
……?

为什么非要等地震了才节约?
节约不是一种美德吗?
为什么05.06.07……那些年都不节约一下呢?就算节约下来没用当作储备资金,现在救灾时一下子也可拿出100多亿了哦!

难道我们纳税人的钱,就是被这样不节约着浪费掉的吗?


 
小楚 @ 2008-05-21 09:03

2008年的初夏,很冷!

昨夜被冻醒,往年这个时候广东已经温度很高了,要吹电风扇,而今年这么冷这么冷,一直冷到人的心里。

那四川呢,一定要比广东还冷吧。烟花还和家人一起露营么?她会不会也被冻醒?涵猪会不会也冻醒?

每次灾难面前,象98抗洪,象东南亚海啸,我们中国人总能紧紧团结在一起,那么多的手会伸向同一个方向,可是这次地震给人带来的伤害则不是赈灾就能解决的了,那么多的生离死别,那么



 
小楚 @ 2008-05-21 08:56

时至初夏,波澜微惊,百姓仰首,万众护炬,齐迎奥运。怎诚想,风云骤变,五月十二,地陷山崩,江河失措。汶川震中,惊我十数亿众;四川告急,地动撼我华夏。

    同胞顿陷水火,死噩梦魇不断。伤亡者众,失踪者众,哀号者众,求救者众,失所者众。人民总理临阵指挥,每有危机立决,数万兵众参战,凄凄哉天地相欺,惶惶乎人神共泣。国有大难揪心处,同胞生死攸关。惨烈烈救灾现场,冷寂寂血腥面容。

    ——摘自《祭文

在这个倾城之殇的时刻,在这个地震把汶川变成人间地狱的时刻,我们万众一心,为抗震救灾贡献着自己的微薄之力的时刻,在我们坚定决心更加努力工作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天灾抗衡的时刻,我的QQ却一直不停的收到以下类型的信息:

例如: 紧急通告:四川AB型血液告急!!!请转发群!不要怜惜你十秒钟的时间.谢谢!
请转发给4个群,10秒后再看看你的头像

又例如:个忙好吗?把这个发给其他人。“四川发生大地震,大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为同胞门出点力”把这完整地发给30个以上的网友。不在线的也算。完成后,系统自动加你为阳光 。请你把它发给30个以上的网友,电脑会把你的QQ记录下来,你将会被腾讯公司列为爱心 ,你的名字将变为红色。我相信你会帮。头象将变为蓝色的宝石。而且你将得到100个Q币 发下吧

再例如:明天后的三天是全国哀悼日,希望大家着素装。网民朋友都隐身上线,让头像全灰。向死难的同胞默哀。支持这个建议的请多转发 请转发给4个群,10秒后再看看你的头像

…………………………………………

国难当头,想象废墟里的那些鲜花和逝去的生命,为什么还要借汶川地震的名义,接灾难的名义转发这种垃圾信息?难道一个QQ头像、一个QQ太阳,100Q币真的重要过一个救灾人员疲惫背影么?灾难面前,生命都是那么脆弱了,难道金钱或者QQ头像还能有更高的意义吗?

严重鄙视借灾难的名义进行类似行为!

 



 
小楚 @ 2008-05-04 14:20

中山市南头镇园林路民安工业区韩派电压力锅厂


 
小楚 @ 2008-04-12 15:55

今天又拔了颗牙。
98年拔掉了下牙,却没长出智齿。上牙智齿长出来了,由于下牙没有对应的牙咀嚼使用,所以上面那只牙齿就一直不停的长,长的越来越长,差不多10年了,长的太长了,一直咬下牙龈,只好拔掉。

去年在广州的时候,医生就说咬拔掉,无奈没人陪伴只好拖延到现在。
今天去拔牙的时候,父母都去了,尤其是老妈,她一直坚持认为拔牙是一项危险系数很高的手术,因为她一个同龄人年轻时拔牙出了点意外,脸歪了,所以她很怕拔牙。
当我走出拔牙室的时候,妈妈还在走廊中吓的表情呆滞,我喊了她两声她才认出我来。事后她还说,我刚出门的时候,她就觉得这个人怎么那么像我,直到我喊她,她才知道是我。妈妈最近两次遇见事情就发呆住了,前几天大批量进装修材料的时候,老妈听见一堆陌生的名次再配上各种规格幸好的数字,什么1.5阴角、1.2半圆、30 20直钉、422 1010马钉、1.5蚊钉、口线、平板线、石膏线……等的时候,也一度发呆起来。她发呆的时候让人看了心里真难受,衰老这么快就侵袭了母亲,印象中她总是包打天下超级无敌能干的母亲,都不知什么时候一下子就年近花甲了。

回来路上,我们顺便看了几个楼梯扶手的门市,回到家我正忙着吃消炎药、吐纱布、血的时候,父母两个人又在客厅里开始吵架起来。50是知天命么?他们怎么50以后却开始吵架了。真棘手,我在他们的吵架中,都不知道如何调节,只好劝劝这个再劝劝那个,每个人都钻自己的牛角尖,看来我和弟弟性格里的执拗是遗传的!


 
小楚 @ 2008-04-11 13:41

I'll Be There For You

     Written by Michael Skloff
     Lyrics by Allee Willis

     So no one told you life was gonna be this way [four claps]
     Your job's a joke, you're broke, your love life's D.O.A*.
     It's like you're always stuck in second gear
     When it hasn't been your day, your week, your month, or even your year
     CHORUS:
     but I'll be there for you
     (When the rain starts to pour)
     I'll be there for you
     (Like I've been there before)
     I'll be there for you
     ('Cause you're there for me too )
     Then, the extended version continues with:
     You're still in bed at ten and work began at eight
     You've burned your breakfast; so far , things are going great
     Your mother warned you there'd be days like these
     But she didn't tell when the world has brought you down to your knees
     CHORUS:
     but I'll be there for you
     (When the rain starts to pour)
     I'll be there for you
     (Like I've been there before )
     I'll be there for you
     ('Cause you're there for me too )
     BRIDGE:
     No one could ever know me, no one could ever see me
     Seems you're the only one who knows what it's like to be me
     Someone to face the day with, make it through all the rest with
     Someone I'll always laugh with
     Even at my worst, I'm best with you
     Yeah!
     It's like you're always stuck in second gear
     When it hasn't been your day, your week, your month, or even your year, but
     CHORUS:
     but I'U be there for you
     (When the rain starts to pour)
     I'll be there for you
     (Like I've been there before)
     I'll be there for you
     ('Cause you're there for me too)
     *D.O.A.:dead on arrival
 
中文译文
    《为你,我会在那里

    没有人告诉你,生活会是这样(四次鼓掌)
    你工作无趣,你袋里没钱,你的爱情总是见光死
    这就好像你永远在二档
    从来没有你的那一天,你的那一周,你的那一月,你的那一年
    合唱:
    但为你,我仍然会在那里
    (当大雨倾盆而下的时候)
    为你,我仍然会在那里
    (就像我一直做的那样)
    为你,我仍然会在那里
    (因为你也曾经帮助我)
    你仍然是早上八点开始工作,晚上千点才能上床
    你把你的早餐煮焦了;但到这里为止,生活还算不错
    你妈妈警告过你,会有这样的日子
    但她没有告诉你,世界将让你屈服
    合唱:
    但为你,我仍然会在那里
    (当大雨倾盆而下的时候)
    为你,我仍然会在那里
     (就像我以前做的那样)
    为你,我仍然会在那里
     (因为你也曾经帮助我)
    BRIDGE:
    原本没有人会认识我,原本没有人会来看我
    看来只有你知道我将会变成什么
    有些朋友是用来共度日子的,共同经历苦难的
    有些朋友和我永远是欢笑
    即使在我最糟糕的日子里,我仍然是你最好的朋友
    耶!
    这就好像你永远在二档
    从来没有你的那一天,你的那一周,你的那一月,你的那一年
    合唱:
    但为你,我仍然会在那里    
    (当大雨倾盆而下的时候)
    为你,我仍然会在那里
    (就像我以前做的那样)
    为你,我仍然会在那里
    (因为你也曾经帮助我)
 


 
小楚 @ 2008-04-02 20:05

无字》  作者:张洁

很早前听朋友介绍这本书,所以百度下来一部.jar格式的电子书,和其他几部电子书一起放到手机里,其他书看完了,终于看到这本书,看了二个多星期了,越看越觉得看的晚了,这真是一本刚刚擦肩而过的女人史。

女人、贫穷、饥饿、寒冷、家庭暴力、牺牲、离婚、兵痞、作家、碎花旗袍、母亲、女儿、血脉……这是仅仅属于20世纪中国女人的历史,活生生的血泪史。

虽然是一本小说,可能把属于很多个女人的苦难集中体现在了墨荷、叶莲子、吴为三代女人身上,阿苏、包二太太、三太太、禅月和枫丹虽然着墨不多,但是几句话也倒出了不同身份不同角度的女人,在生活面前,却都是那么殊途同归的走入了苦难。

我不该这么急急的下笔写偶得,在架构恢宏、曲折凄迷的故事里,才读了一半的时候,偶得的只有对苦难和贫困的震撼,只有对女性悲剧的深表同情,只有对男性更加的不屑。不过这本书,却一再助长了我心底女尊男卑的潜意识的滋长。

女性无论在什么世纪,总是背负着苦难的一个群体,孱弱却背负着沉重的责任,由于生育导致她们对家庭和上代、下代之间比男人尤其重视。男人重视家庭的表现往往是家族的容易,女性重视家庭的表现则是每一个她所关爱的人,吃的饱不饱、暖不暖、过的开心不开心,她们重视的才更贴近人性。




 
小楚 @ 2008-04-02 19:40

今天一整天,除了洗衣服、做饭,就是去装修房子那里转了一下,看看工人有没有贴完大理石板,顺便点了一下瓷砖,粗略计算大概有多少平。明天得给卖瓷砖、大理石和贴砖师傅结帐。

每天时间彷佛停止了一样,无所事事。

但是越这样,每天醒的越早,6:00多一点就醒了,显得白天特别长起来。长的都不知道干什么。看看《无字》或者一些法律法规。毕业这几年很少关注法律了,《物权法》出台那么久了,都一直没空全文阅读一遍。估计我的知识已经折旧了80%了吧。



 
小楚 @ 2008-04-02 19:34

 (2007年10月28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六、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七、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八、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第一百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十、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十三、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第二百零九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十五、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十六、第二百二十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九、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本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___----_民诉法加多了一些关于执行的硬性规定。这样的规定早该增加了,太多的案子都是因为执行难而变得没有了意义。没执行整个诉讼则变成了诉讼浪费。
也增加了应当再审的情形。